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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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8:44 检察日报 | |||||||||
本报成都9月11日电(记者谷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本报曾多次报道)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川化公司原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公司的排污情况,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宋世英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法院还判处川化公司原副总经理吴贵鑫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该公司环安处原处长何立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原站长张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该局环境监理所原所长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作者:谷萍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