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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查高州商贸城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07 南方日报

  茂名中院积极面对舆论监督勇于纠错

  重查高州商贸城纠纷案

  4年执行不力,今日果断出手,顺乎民意

  社会观察

  4年前,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高州商贸城经济纠纷案,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执行不力,不按程序办事,执行成了一笔糊涂账。4年后,茂名中院决定重查此案,将事情搞个水落石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日前,高州商贸城地块已被茂名中院查封。

  拍卖成交却拿不到钱

  案件起源于10年前的一起经济纠纷:1995年,高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茂名市民生建筑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签订合同,房产公司将高州市内一块土地转让给民生公司建设高州商贸城。工程开工不久双方就发生纠纷,官司一直打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7月18日,省高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200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判令房产公司收回高州商贸城用地,但要返还民生公司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等费用约1098万元,支付周广文等5支工程队工程款约766万元,共计约1864万元。

  然而判决后房产公司却不履行偿债义务,于是负责此案执行的茂名中院决定委托茂名市拍卖行对高州商贸城地块进行拍卖,以偿还房产公司拖欠的债务。

  2001年9月至11月,高州商贸城土地被高州市南塘燃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塘公司”)先后三次以3063万元的成交价竞得。债权人本以为这下可以拿到钱了,但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他们的意料。由于南塘公司迟迟无法缴清购地款,省高院的判决还是无法执行。更让人费解的是,茂名中院此时不知为何放弃了对此案的执行权。

  法院不履行职责莫名其妙

  按照法院办案正常程序,拍卖款应钱物两清,同时要先划到茂名中院的账户上,由法院按法律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执行。这样,南塘公司是否缴清了购地款,以及这笔钱的去向就会在账面上反映得清清楚楚。但此案的执行人员却未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南塘公司未付清拍卖款的情况下,茂名中院就将该块土地裁定过户给南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是交了少部分拍卖款,也未入法院账户。各债权人只好自己去向南塘公司要钱,这就给一些人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使此案的执行最终成了一笔糊涂账。

  2002年7月,南塘公司老板黄某与部分债权人私下达成所谓《高州商贸城拍卖款分配方案》,堂堂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由几个私人老板暗中执行。而不久之后茂名中院再次作出令人难以理解的事情,2003年4月,在明知南塘公司还没有缴清购地款的情况下,茂名中院却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称:“本案高州商贸城的拍卖款共30637900元,已全部结清。”

  实际上时至今日,南塘公司仍未付清拍卖款,4年来债权人围绕此案纠纷不断,多个部门对此案的执行提出质疑和批评,当初法院执行人员的作为造成了今天的混乱。今年5月,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并写成内参,引起了省领导的重视,在本报内参上作出重要批示,省高院也派员督办此案。

  撤销错误裁定重查此案

  茂名中院积极面对舆论监督,勇于改正错误,决定彻查此案,将这笔糊涂账理清。今年7月26日,茂名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承认该院2003年4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本案高州商贸城的拍卖款共30637900元,已全部结清”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2003年4月的裁定。

  7月26日的裁定还明确指出:“本院查明南塘公司在尚未付清拍卖款便取得该137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已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15160平方米,额外取得的14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支付任何价款。”法院因此裁定:“1、查封已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151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查封该151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已建成但尚未销售过户的房产和尚在建设中的建筑物(含地下停车场)。”

  7月26日的裁定是重查此案的重要一步,显示了茂名中院有错就改,依法办案的决心。相信茂名中院能够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使这件久拖不决的经济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 韩浩

  民意时评

  承认错误才能有威信

  茂名中院承认并积极改正错误的做法是令人钦佩的,也是需要勇气的。这与有些单位犯了错误总是遮遮掩掩、得过且过的“鸵鸟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司法系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要有一些威信的,但对如何树这个“威”,人们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些人认为要树威就要保持“一贯正确”的形象,有了错误也不愿承认,坚持不改,就算勉强认了错也往往是“内部处理”,不想让公众知道,美其名曰维护司法机关形象。问题是这样维护来的形象是不是真的那么光辉呢?靠遮掩维护的形象又能维持多久呢?

  其实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一个单位在工作中犯一些错误是很正常的,犯了错误就要虚心地承认,认真地改正,这样就能赢得民众的谅解和信任,最终赢得威信;如果总是固执己见,拒不认错,摆出一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架势,就会被民众所厌弃,也就谈不上形象,更谈不上威信。威信威信,有“信”才有“威”,有错不改已是失信于民,哪里还有“威”呢?要有也是威胁的“威”,老百姓当面不敢说,心里骂你罢了。

  茂名中院几年前在高州商贸城案的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现在他们首先是承认了这个错误,并正在积极地改正,撤销了当年作出的错误的民事裁定,并欢迎媒体对他们的监督,这是否有损于茂名中院的形象了呢?事实上恰恰相反,茂名中院的作法在当事人和知情者的心中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尊重,一些本已绝望的债权人重新看到了希望,重新确立了对法律和法院的信心。

  以为遮掩错误就能保持形象光鲜,这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心态;勇于纠错才能有威信,茂名中院的实践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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