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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垃圾短信,法律该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14 检察日报

  如今,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国人一种非常重要的通讯与娱乐工具,然而我们在享受短信便捷的同时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短信行为,防止垃圾短信的骚扰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垃圾短信的定义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一般认为垃圾短信分为以下三类:1.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短信,如办假证、卖枪支等违法信息;2.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公司通过短信推销其产品或服务;3.具有骚扰、报复等性质的信息,如某人为报复他人恶意进行短信骚扰。垃圾短信具有以下违法性:1.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2.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对于垃圾短信,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之“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是通过窃取他人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3.所有的垃圾短信除了具有上述违法性外,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比如说第一类违反了刑法、行政法规等;第二类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第三类违反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其内容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对垃圾短信检查及拦截缺乏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应当由短信运营商即电信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漫天发布的垃圾短信实施检查与拦截,从而有利于打击垃圾信息。但是笔者认为检查与拦截此类信息还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无权对他人的通讯信息加以检查,如果对通信内容进行监控要由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进行,如果短信运营商擅自对用户的短信进行监控的话则有可能涉及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其次,垃圾短信难以界定,如果由短信运营商去界定每一条短信是否属于垃圾短信,显然在现行的技术背景下不太可行,而且也不应对短信运营商苛以太多的责任。再次,短信用户与短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接受短信服务与提供服务的法律关系,如果短信运营商擅自拦截用户发送的短消息,则有可能构成违约。在现行情况下,惟一可行的办法即短信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当用户发送的短信涉嫌垃圾短信时,其有权拦截该短信,也就是说有权中止相应的短信服务。

  韩国关于垃圾短信的立法

  韩国在防止垃圾短信方面的立法工作走在世界前沿,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韩国对于垃圾短信的控制比较突出的两点是:①手机入网实名制。也就是说在韩国购买手机必须出示身份证件,然后将相关的身份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当出现垃圾短信等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购买手机时顾客留下的相关信息追究其法律责任;②完善手机短信的接收系统,对违法者重罚。2002年8月韩国针对手机短信泛滥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手机功能,所有手机均应具有一种对短信“选择退出”功能,用户对不感兴趣的短信可以采取退出方式,同时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息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及联系方式,如果用户不愿意接收该短信,所生的费用将通过080免费电话通告并由短信发布者承担。为了保护手机用户隐私权,商家在每天晚9时到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8500美元的罚款。

  防止垃圾短信的策略

  笔者认为,对于防止垃圾短信既要采取技术手段,也应当进行巧妙的立法设计。1.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有望得以改变。根据这一专家建议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对短消息入网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当发生短消息侵权之时能够及时追究侵权者责任。3.加强对垃圾短信监控,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以使发布垃圾短信者无利可图。4.加快垃圾短信的拦截技术的发展,同时立法中授权短信息运营公司有权对不良短信进行技术检查与拦截,但是其对短息的检查与拦截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

  作者:陈柏安 陈柏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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