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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移植法律“东倒西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14 检察日报
警惕移植法律“东倒西歪”(图)
  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些要靠法制改革才能解决。改革既要顺应刑事法制改革的趋势,又要与国情相适合。

  法制潮流的东西不是朝夕形成的,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结果,我们吸收的是先进的文明成果而不是国外虽曾施行过但现在已经淘汰的做法,借鉴学习人类文明成果要坚决避免形式主义的谬误。比如沉默权的立法就要充分考虑这样两个方面。英国沉默权法律规定就经历了从全面实行沉默权到限制沉默权的过程。沉默权在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方面的作用确实不可小觎,但这一权利过限使用对公共秩序的维系并无好处。1982年,英国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提出了“沉默应被视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实”等建议;1988年,英国在北爱尔兰的反恐怖主义活动中决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1994年,英国通过了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将沉默权的限制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特定情形的不享有沉默权,否则法官和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从而引起人们对沉默权根本价值的重新认识:沉默权没有保护无辜者,无辜者的利益通过回答警察的提问获得最好的维护。无独有偶,“9·11”事件以后美国对民权自由也进行了充分反思并且进行了法律修改。近期,美国政府以保障国土安全和反恐为名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中许多内容对公民特别是少数族裔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限制。《爱国者法案》重新授权有关部门对公民进行窃听,查看公民上网记录、私人信件和电子邮件,甚至允许联邦调查局监视公民阅读书籍的情况,从图书馆收集读者的读书记录,从而判断读者是否受到恐怖主义影响。联邦调查局具有判定是否为恐怖行为性质的权力,并且不需获得法官的许可而直接行动。这些法律的变化足以表明刑事法制在不断平衡私人权益保护与公共秩序维系间的平衡。所以,我国刑事法制变革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时,应充分关注刑事法制改革的动向。

  同时,修改法律要结合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就检察制度来说,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主要致力于学习和继受外国法,实际上即“西方的”法律。自晚清以来,初为欧美日本、继则苏联的法制,相继成为我们效法外国检察制度的目标。近现代中国检察官制度在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存在着1906年清末改制和1951年新中国两次大规模移植外国检察公诉制度的标志性事件:第一次是通过日本引进德法等国的检察公诉制度,第二次是吸收借鉴苏联的检察公诉制度。第一次移植对中国的法制文明具有重要影响;第二次移植的结果是直接影响和铸就了宪法的基础内容,建构了国家权力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两次移植都不是全盘抄录,都进行了与本土制度资源相适应的职能改造,形成了弹劾查处官吏和制约与监督审判为主要内容的独特的中国检察权。

  未来的法制改革要兼顾两方面的情况,要避免简单对接,学习西方法律要结合我国制度资源优势进行与政治制度相适应地改造,遵循法制与社会协调渐进发展的路径。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作者:王新环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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