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六责任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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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21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成都 9月 11日电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
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宋世英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违反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达1569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