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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打架”难题能否迎刃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26 河北日报

  屡鉴不定为哪般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同一个被害人的伤情,5个鉴定机构分别出具了5份鉴定,结论竟有重伤、轻伤、轻微伤3种。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责,岂是儿戏?然而,作出这些结论的鉴定机构分属公检法各个机关,哪个似乎都是权威,谁也撤消不了谁。于是,案子一拖再拖,最后虽然有了结果但引发了当事人一系列的上诉、申诉、上访。

  这是省会一知名律师向记者讲述的他的一件办案经历。在他代理的故意伤害案中,7成以上有两个至两个以上的伤情鉴定结论,办起来很是棘手。

  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程度。司法鉴定为何出现这种混乱状况?

  有关部门分析认为,首先是立法缺失,司法鉴定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相关规定。其次是政出多门,不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内部分别设有鉴定机构,一些科研院所、高校、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也进行司法鉴定,不同的鉴定结论往往相互矛盾。再者是鉴定人资格认定混乱,严重影响了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规范鉴定任重道远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共18条。针对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混乱状况,《决定》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是明确了司法鉴定行业的主管机关,从源头上解决司法鉴定多头管理的问题。二是合理配置了鉴定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把鉴定机构放在了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机关的中立地位,有效地避免了“自己踢球自己吹哨”、“自做鉴定自己审”的局面。三是实行了鉴定人负责制,突出了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了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四是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业准入的统一标准和条件,有利于提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素质和鉴定水平。五是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决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我省法律界一些专家学者也指出,确保《决定》顺利实施和收到法律效果,还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比如,《决定》未将常见的知识产权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归入其中;未对鉴定的次数和鉴定的效力作出规定,还无法避免出现鉴定没完没了的情况;对大量现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去留处置未作出妥善的过渡性安排,各级法院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与《决定》接轨问题也未作规定。这些,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步入规范化,仍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骆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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