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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父逃债抽逃出资女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11 法制早报

  -法律驿站-

  父亲为躲避公司债务避而不见,女儿又否认与父亲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债务岂能不了了之。日前,张家港法院对该案 审理认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张女和张某作为共同出资人且有身份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判决公司偿付债务的同时,张女 与张父分别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6月25日,华盛纺公司与金枫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加工协议》,由华盛纺公司为金枫公司加工针织布, 截至2004年8月27日,华盛纺公司先后向金枫公司交付了价值697250元的定作物,但金枫公司仅给付了定作款3 30000元,尚余367250元未予支付,华盛纺公司多次催讨后发现金枫公司负责人张某没了踪影,经向工商部门了解 发现,金枫公司由张某与其女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被抽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金枫公司给付加工价款367250元,张某父女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受理后,金枫公司及张某经法院公 告未到庭,张女则辩称:金枫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其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管理、分红,其股东身 份是虚假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庭查实:2004年6月,张女以自有房产为金枫公司出口业务抵押担保贷款一百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华盛纺公司和金枫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有效。华盛纺公司按约 交付了承揽物,金枫公司在收到定作物后,理应给付加工价款。张某和张女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身份采用登记生效制,张女的股东资格 ,依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并经登记公示,对外应承担股东责任。至于张女与其父张某之间的约定或发生的代理行 为,属于公司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况且张女和张某系直系亲属,有身份上的利害关系,张女以自有财产为 金枫公司经营作抵押担保的行为,也证明其明知自己的股东身份,而且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故张女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枫公司给付原告华盛纺公司加工价款367250元。被告张某在抽逃出资350000元的范围内负连 带责任。被告张女在抽逃出资150000元的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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