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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一项经典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张有义

  据资料显示,仅2003年公安机关就处理了500万起各类治安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上千万人。可以说,今年8 月28日通过并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此次立法过程中 ,直接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该法对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养宠物滋扰他人等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约束机制,处处体现了人文关怀和与实际生 活相结合的精神。其中,对七十岁以上老人不实行行政拘留措施的规定,则更加经典地体现了人文关怀。

  保护体育赛事秩序

  被处罚主体须辩证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大型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而且我们说的球 迷、追星族,可能很多行为举止也比较狂热,活动比较大,所以容易出现危险……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很容易引发很严重 后果的社会治安事件。

  的确,在一些大型的文体活动中,尤其大型体育赛事中,很多滋扰行为,比如“足球流氓”,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 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做出了相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该条第二款特别强调: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 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但是,也有专家指出,保护体育赛事,被处罚主体应当辩证的对待,而不应该一边倒的将观众视为破坏比赛的唯一主 体。

  8月16日下午,一直闹得纷纷扬扬的中国足坛第一奇案——摄影师王世儒状告广东省足协一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 院开庭审理。广东省足协指出:“判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应承担摄影师因与球员发生碰撞而遭受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而印 证了在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体育比赛史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国际惯例和案例依据的。”

  这起案件中球员虽非故意侵害,但也说明,在一些大型文体活动中,球员侵害观众的事件并非没有和可以避免,因此 有必要,将运动员对观众以及运动员之间的破坏体育赛事的行为加以规范。

  不在公共场所拉客的

  “皮条客”如何处理

  在火车站、汽车站等治安环境复杂的地方,很多人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人神神秘秘地拉住你,问你要不要“小姐 ”。俗一点讲,这些人被称为“皮条客”,即拉客招嫖的人。

  一位民警对记者说:“原来依据收容遣送办法,还能对他们进行处罚,但现在,因为没有具体处罚的法律规定,对于 ‘皮条客’很难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这项条款是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但问题是,既然拉客招嫖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只处罚在公共场合拉客 招嫖的人?那些不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皮条客”岂不逍遥法外?

  “十四周岁以下不受处罚”

  是否更人性化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行为分为几个档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上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和“已满十六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更具人文关怀的是,本次立法首次对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有了上限的规定,即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

  此间,这两项条款部分内容也遭到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有犯罪行为发生,按照《刑法》规 定不会受相应的刑罚。但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不断加大,而且年龄趋于低龄化,“十四岁”这个“门槛”已经显得有 些高。《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应该完全照搬《刑法》中的年龄阶段的划分。他们建议,不受处罚的年龄可以限制到十二周岁或 者十周岁以下。

  出租房屋

  承租人必须依法登记

  2005年9月5日,家住北京某小区的李先生将“出租房屋”的告示又一次贴在小区的通告栏上。他说:“我这次 长记性了!”

  今年年初,他将房屋出租给了几个外地人。对方很爽快地交了房租,李先生就没有详细询问他们的身份和工作。4月 6日,派出所打电话通知他去一趟。原来,那几个外地人在出租屋内非法制造、销售假证件。在警察搜捕过程中,虽然查获部 分假证件和制造工具,几个外地人却全部漏网。因为没有哪几个外地人的身份登记,使破案工作陷入了僵局。

  李先生虽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但直到现在仍然心有余悸。他对记者说:“今后我一定依法登记租户的身份证件。”

  刚刚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 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到明年3月1日后,像李先生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将按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滋扰他人的乞讨活动受禁

  在北京市东三环与朝阳北路的立交桥附近,长期活动着一批乞讨者。

  一天早晨,赵先生开车到附近办事,遇红灯停车时,一个衣衫褴褛,远看足有六七十岁的乞丐,在车窗外不断地给他 鞠躬。赵先生打开车窗递出去五元钱。时至中午,赵先生办完事原路返回,又是那个乞丐,依然在车窗外向他重复着鞠躬的动 作。

  赵先生很气愤,就对乞丐说:“不是给你了吗?!”结果,乞丐瞪着眼睛问:“不可能!你什么时候给的,骗我一个 老人干什么!不给就说不给!”怒火中烧的赵先生大声呵斥道:“滚开!”

  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位乞丐竟然跑到车前,跪地不起。因为赵先生的车排在最前面,绿灯后,后面的车一阵高过一阵 的响起喇叭声。

  后来,赵先生告诉记者:“要不是巡警及时强行将这个乞丐拉开,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办了!这些沿路乞讨的人,一是 妨碍了交通,也严重干扰了司机的情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警告。

  “但愿那些乞讨的人能够知道这个规定!”赵先生有些担忧地说。

  养宠物也要遵法

  石家庄市建华大街北段的一座居民小区,因为楼栋少、封闭严,一直以来比较安全、安静。近日,因为一只斑点狗把 大家搅得心神不宁。

  斑点狗的主人刘先生也很苦恼,他非常喜欢这只斑点狗,但……

  一个月前,刘先生带着斑点狗“点点”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一向比较温顺的“点点”凶狠地向小区另一位居民家的 一条小“西施”狗冲去,当场小“西施”被咬死。

  刘先生非常歉意地给对方赔偿了1000元后,就把“点点”关在家里。更让大家苦恼的事情发生了——不管白天黑 夜,尤其是夜深人静的晚上,“嗷嗷”的叫声,让很多人难以入眠。

  刘先生看完《治安管理处罚法》后,决定把这只斑点狗送人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因为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文处罚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者

  按照立法惯例和人们的常态思维,猥亵行为的被侵害对象一般是女性,于是两种情况往往被忽略:一是女性对男性的 骚扰;一是男性对男性的骚扰。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专家认为,这项条款有两个进步。

  一方面,从被处罚主体上,此类违法行为的被侵害主体最大程度上得到扩展。“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从而 弥补了女性对男性以及男性对男性的骚扰行为的处罚空白。

  另一方面,故意裸露身体的人首次被作为被处罚对象,但值得强调的是,处罚行为人时应当具备两个要件,即主观上 的故意和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地点要素。

  让醉酒者守点儿规矩

  某酒店的严经理看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说:“我觉得第十五条对我最有用,一遇到喝多了的人,我就害怕, 宁可免单让他们赶快走。”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 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觉得酒醉的人对自己可能存在威胁,哪怕还没有发生伤害事件,就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对其采取 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而此项条款更具人情味儿的是,醉酒者可能对自己有伤害危险时,任何人都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手机摄像“老实点儿”

  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的摄像功能和其他摄影器械的功能越来越先进,从而引发的他人隐私被暴露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 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行政拘留日期

  原来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行政处罚更注重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细化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程序,使之更加严谨,具体体现在: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 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在三种情形下回避。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拘留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得超20日。有关人士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 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治 安管理处罚法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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