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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王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木棒”和“铁棒”何为凶器?

  □实习记者章平

  王工——被称为“水律师”“血性律师”,小说、电视剧《黑洞》中的律师原型。是第一个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水法研究会研究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

  1988年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破1-6届全国人大没有律师和人大会议代表即席发言记录。领衔提出制定 律师法、监督法、主张民间对日索赔。

  王工特为一案子从安徽到北京,他称这个案子是他从事律师工作26年间,代理案件中由于审判机关适用法律不当而 造成的最典型冤案、错案。

  索薪演变成混战

  王工律师介绍了这起案件的经过:2000年11月11日上午,吴史阳和其老乡齐向东、陈勇等人来家具厂向厂长 应朝财索要拖欠一年的工钱,因先前吴史阳给应朝财打过电话,于是吴史阳等人到家具厂后,应朝财当时就支付给吴1500 元。

  应朝财承诺1月17日归还欠毛灵敏(吴史阳之妻)的工资5000元,并立有字据。

  由于急于拿到工钱,还未到约定时间,11月14日晚8时许,毛灵敏招集毛一飞(毛灵敏之弟)、吴史阳、齐向东 、李宁、陈勇、赵孟玉、关延生到家具厂。

  瞬间,家具厂的木棒成为武器,双方展开一场混战。

  事后应朝财交待:“我一看来了这么多人,就在地上捡了个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我用木棒在我身前划拉,一边喊不要 过来,一边向大门那边退。他们看我捡棒子也都捡了棒子,不知谁给了我脑袋一下,被打倒爬起来后就和他们对打起来。打着 谁和我被谁打着了,我完全不知道,当时太乱了。民警来了后,人都散了,我才发现院里躺着对方的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来 帮忙的李宁,已经身亡。

  冯米顺(应朝财的妻弟)在公安机关供述:“我看见应朝财被一帮人围着打,我就从我住的小屋里拿出一根圆形的铁 棒子,还没凑到应朝财跟前,就被围住,其中一个人面对我,我拿铁棒斜着打,但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后退时,他们六 七个人打我,我就被打昏了。等我清醒的时候,人已经没有了。”法院认定应朝财、冯米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认为属正当防卫

  王律师认为此案属于正当防卫,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王律师称:借口要债,黑夜进厂,毛灵敏一方人多势众,气势汹 汹,来者不善,不乏寻衅侵害之意。

  王工拿着199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两句话用红笔着重标出:“一是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比原来多了两 句话,但意义就大不一样了!现行刑法相对于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采取的行为,多了两条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两种 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由此,不难发现现行刑法扩大了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的范围,并且更具有操作性。”

  不能证明冯米顺的铁棒是凶器

  王工认为此案中,司法机关适用了有罪推定。

  首先,本案中当事人、证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是“看不清”。而且查遍案卷,根本寻觅不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 实”。因此,指控冯米顺伤害李宁致死,查无实据,全凭主观推定。

  如果不带偏见地客观分析,只能得出冯米顺可能打了李宁的判断。

  再者,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只是一句话:“送检的铁棒打击死者枕部,可以形成该处损伤”。王律师继续分析 到:“仅从这句话怎能得出李宁头部损伤‘因木棒和铁棒击打形成’呢?难道冯米顺持铁棍就可无端获罪?‘和’字从何而来 ?并且以此进一步‘形成’冯米顺故意伤害李宁致死的司法定论,难道这不应视为有关司法机关的创造性有罪推定?”

  其次,程序不公正。

  “2001年3月侦查一次,5月侦查一次,2002年4月再一次。即使判决书上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如 何呢?难道三次侦查不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规定?”王律师激动地反问着。

  “本案中,从2000年11月15日至2003年8月6日,冯米顺被羁押三年之久,这岂不是严重侵犯人权?尤 其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准则后,司法机关就更应该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

  “什么叫有罪推定?冯米顺案堪称典型。”王律师激动地拍打着桌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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