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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文件监督办法》监督“红头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4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9月12日消息(记者沈剑华实习记者梁晓双)》吉林省政府近日公布了《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力图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全面、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该《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了不少违反法律法规、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色彩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经济发展的公平环境,助长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办法》构建了四项基本制度:1.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审查和监督。2.规章规范性文件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以及时全面地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弥补备案制度的不足。3.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要求纠正或撤销,政府法制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省政府法制办专门设立了投诉咨询电话。4.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法规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与上位法不冲突。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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