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前须进行风险评估违反条例最高罚款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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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1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通讯员韩金星)举办大型活动前,主办者必须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违反条例最高罚款10万元。据了解,《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9月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首次引入“风险评估”这一概念,规定主办者应当履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
《条例》还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并进一步加大了罚款的力度,由过去对主办者、场地提供者3000元—3万元的罚款额度增加到了1万—10万元。同时规定对于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大型社会活动的概念,规定:大型社会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而在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尝院校内举办的日常演出、会议论坛、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不纳入《条例》管理的范围。 《条例》还首次明确: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遵守社会公德,并明确提出了对违反要求的人员的处理办法。 网络编辑:陈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