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将“QQ”聊天记录作为量刑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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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5:20 光明网 | |||||||||
新华社合肥9月12日电(记者 王海根 吴斌):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个运用“电子证据”的判例。 2004年10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刑警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
办案刑警对此案特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决定将补充侦查的重点放在获劝电子证据”上。刑警依法搜集到冯唐新通讯录及其他网友的旁证,确定冯唐新与小丽“QQ”号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厦门等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刑警获得了冯唐新与小丽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53页,其中有小丽说:“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后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以及冯唐新实施强奸后向其他网友介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过程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与刑警取得的一系列辅助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链,证实了虚拟的聊天记录与案情事实紧密关联,从而将犯罪嫌疑人冯唐新紧紧锁定。 庭审中,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扎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并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