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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黑车顶拖交警370余米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2:43 山西晚报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郭卫艳) 开着“黑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司机王建明面对前来检查的交警,竟置检查人员的生命于不顾,驾车撞击后,还将实习交警顶拖了370余米,致对方于死地。今日,肇事司机王建明,因故意杀人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44岁的王建明,是交口县桃红镇刘家洼村的村民。去年10月9日下午5时许,王
建明驾驶一辆无牌照猎豹轿车,从太原方向行至大运高速公路张兰出口处时,向收费员出示了一张军车临时牌照。在怀疑此牌照系伪造的情况下,收费站工作人员甄某和在此协勤的实习交警梁某先后向收费员询问该车的情况。后来,梁某要求驾车的王建明出示军车驾驶证。但王建明极不配合,一边用手指前面,一边起动车顶了一下站在车前左大灯旁的梁某。梁某随即挡在车前双手抓住该车的前保险杠,再次要求王建明停车。但是,司机王建明却加快车速顶着实习交警梁某往前走。在周围人要求其停车时,王建明在急刹了一下车后,又加快速度顶着梁某开上了高速引道。就这样,梁某在被顶拖出370余米后被甩倒在地。王建明驾车逃离现常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王建明于2005年3月8日在交口桃红坡收费站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王建明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当时怕被扣车、被打才没有停车,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量刑。但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王建明是有一定驾驶经验和驾龄的汽车驾驶员,应懂得汽车行进中前面有人应停车的道理。面对车前方交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王建明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前行,不顾多人劝阻,更不顾车保险杠上挂着的梁某,顶拖受害人370多米远,驾车逃跑,造成梁某死亡的严重结果。因此,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量刑。同时,法院还判令由王建明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近20万元,并没收了王建明用于作案的猎豹汽车。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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