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检察院完成去年八月越狱案侦查:起诉五嫌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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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9:2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13日电澳门检察院就去年八月一宗囚犯越狱的案件完成侦查工作。承办检察官经过侦查取证后,对逃犯柯××以及其余四名协助柯逃狱的嫌犯提出起诉。柯××现已在监狱继续服刑,其余四名嫌犯则被控以纵放及袒护他人罪等罪名。 据澳门日报报道,案情显示,逃犯柯××因绑架罪被囚于路环监狱中。为了越狱,嫌犯柯××除用盐和水将其所处的囚室窗花氧化锈蚀外,还透过其妻(嫌犯郑某)向嫌犯许某、
嫌犯许某使用柯入狱前拾得的他人身份证为其在路环租屋,偷来了他人的电单车,并与嫌犯谭某及庄某一起购买了供柯犯逃狱用的尼龙绳等物。 去年八月九日凌晨,嫌犯柯××弄断了已锈蚀的窗花,利用床单作绳沿窗户经平台逃至邻座监仓天台。随后,将系有重物的自制绳抛给了等候在监狱外接应的嫌犯。 接应的嫌犯将该绳末端与尼龙绳相连,再将尼龙绳固定在树上,柯××用衣服作滑轮沿绳飞越监狱,成功脱逃,并在其他嫌犯协助下藏匿于路环的出租屋内。 十一天后,柯××与嫌犯许某乘坐电单车,嫌犯谭某和庄某则驾车在前方探路,从路环抵达由许某用相同方法在澳门租住的房屋,其后一直隐藏于上址并一直得到许某的生活照顾。直到同年底,警方根据情报在上址拘捕柯犯,随即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调查后,对柯××控以脱逃罪、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罪和窃用车辆罪。嫌犯许某、庄某、谭某和郑某共同合力,故意帮助柯××逃狱,被控以纵放他人罪、袒护他人罪及使用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罪等罪名。 根据澳门《刑法典》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脱逃监管的行为,一经定罪,可被判处两年徒刑,纵放他人罪最高亦可被处五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