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志愿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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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0:23 新文化报 | |||||||||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报讯(记者 胡占山)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昨日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为期三天。 我省志愿者有组织地开展志愿服务已有10年的历史,为提高公众认知度,明确志愿
按条例草案规定,志愿者是指基于奉献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在志愿者组织安排下,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人。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提供相应保障,并根据活动需要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可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注册志愿者每年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应不少于30小时。 条例草案中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可在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支教助学、大型社会活动、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等开展活动。单位和个人可向志愿者组织提出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志愿服务不能完全由志愿者组织承担经费,基于这样的考虑,草案中明确要求县以上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假冒、盗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