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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迟到10年 江西一昔日“落榜生”告到法院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6:3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南昌9月12日电一张本应在1995年收到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竟在路上“跋涉”了10年之久,为此昔日的“落榜生”———江西新建县的邓勇以侵犯其接受教育权为由,将江西省高招办、新建县二中和江西省化工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新建县第二中学、江西省化工学校分别赔偿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1994年7月,就读于江西省新建县第二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邓勇高考失利后,选择在新建二中复读。1995年7月,邓勇再次参加高考,并考得508分,但直到当年高考录取工作全部结束,邓勇仍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1995年秋,邓勇再次在新建二中复读,并使用新建二中为其补办的假档案,第3次参加了1996年7月的高考,这次邓勇以410分的成绩被江西省兵器学校录取。

  2004年10月,邓勇偶然得知,1995年他考得的分数已达到当年高招录取分数线。于是,邓勇来到江西省高招办查询,并查到了自己被江西省化工学校录取的记录。随后,邓勇前往江西省化工学校查询,发现自己的档案已经在学校档案室内尘封了10年。

  邓勇以侵犯其接受教育权为由,把3家单位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复读、自费委培的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万元。

  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学校不能充分证明录取通知书已经寄出和寄往何处,其行为与邓勇未收到录取通知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新建二中在发现邓勇的档案不见时,为原告补办假档案,其行为与邓勇未能及时查找档案和知晓被录取一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高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不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填发,对此事件没有过错。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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