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州出台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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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7:31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为了解决更多城镇贫困人口的看病难问题,黄南藏族自治州于8月底出台了《关于开展黄南州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分为三类:第一类型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抚养对象;第二类
门诊治疗费用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第一类人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人每月20元门诊救助,可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或购药,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报销240元以内的费用。住院治疗费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治疗期间除享受省卫生厅、民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通知》规定外,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扣除按规定享受的各项减免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还可按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为4500元。(作者:辛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