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农民工被逼杀人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8:00 哈尔滨日报

  核心提示

  王斌余讨薪不成连杀4人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承诺5天内算清王斌余工资。当王斌余再次向吴新国讨要工资,却被闻讯赶来的同一工地工友等5人拦住。王被骂“像条狗”并遭到这些人殴打。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近日,甘肃省甘谷县农民工王斌余在宁夏打工杀人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王斌余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围绕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两派。反对者有法律学者,从刑法理论层面、法律正义角度等进行了较为专业的分析,也有许多人出于义愤,力保王斌余性命。

  正方观点

  犯罪,自然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杀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王斌余讨薪杀人事件,判处死刑,与法无碍,与情向悖。法律上讲,死刑是适当的。但行为人的经历和此事的因果情节,却让人感到极大愤慨!中国有句老话说,兔子急了还要咬人呢!感慨归感慨,感慨在法律面前无用!杀人即已成为事实,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背后的教训值得每个人反思!

  我支持枪毙王斌余并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首先,5月11日,调解已经完成,约定期限算清工资。5天期限未到,王某上门去搅闹,连杀4人,重伤1人;其次,他是自带凶器去的,常见判例中,自带凶器的,绝大多数判定为故意;最后,自首,在法律上,并不是减刑的充分条件。类似这种重大杀人案件,自首也很难成为一个充分条件。

  反方观点

  法律是否保护了王斌余?

  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一个细节:王斌余是什么情况下杀人的?是在受到对方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所以我认为王斌余一定程度上是正当防卫,应该从轻量刑。但是对那些黑心的老板要严格查处,重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王斌余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地方的劳动部门也有责任,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王斌余的悲剧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一块大石,他的命运牵动着千万颗渴望社会正义的心。有压迫才有反抗。如果包工头不是对他如此之残酷,侮辱加歧视,他能杀人吗?以前也发生了一些类似血案,我们总说那些“王斌余”们法律意识淡薄,说他们不该冲动,应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此案中的王斌余法律意识淡薄吗?显然不是,是法律不能及时地保护他们啊!

  (本报综合报道)

  链接 王斌余杀人案不仅是个人的悲剧

  看完农民工王斌余连杀4人的报道,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对王斌余抱有同情的态度,尽管他是一个被判了死刑的杀人重犯。

  王斌余作为社会的一个弱者,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他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前提是他在这个社会中,遭受了难以忍受的不公正对待。但王斌余毕竟是个杀人犯,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是人们的感情无法改变的。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至少不能相距太远;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则至少说明,在某些方面,民众的基本情感可能无法和法律的判断兼容。这种民情和法律判断不吻合的情况,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王斌余走到这一步,法律责任当然要由他个人承担。但是这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有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尤其应该借此深刻反思自己的工作。

  农民和农民工在当今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是种种复杂的社会和历史原因造成的,需要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中逐步解决。但是,农民工们面临的很多现实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很快得到解决。中国的改革有着鲜明的政府主导的色彩,也就是说,政府是中国改革的主要推动力,中国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基本上是政府设计引导的结果。政府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公共权力,正因为此,新华社为此所发的评论说,“只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深入到有农民工的工地上,这个问题(指农民工讨薪难)就不难发现;只要司法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对农民工讨薪案快接快办,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从这个角度说,王斌余杀人案的发生,有值得反思的深刻的社会原因,有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应该借此反思自己的工作,并自觉承担道义责任。

  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二是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一方面,他的犯罪动因,正是因为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生存权受到了威胁,另一方面,也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如果个体的人权(比如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将大大地削弱集体人权的内在价值。

  这充分说明,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