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宣判首例外籍人员讨薪案 被告支付4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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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8:47 贵州都市报 | |||||||||
本报讯 (作者 廖波)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中院获悉,澳大利亚人殷某近日将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列为被告起诉到贵阳市中院,请求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等共计54933.08美元(折合人民币454845.90元),据了解,这是外籍人员在我省务工引起的劳资纠纷第一案。 外籍人员诉用工单位欠薪
原告殷某向法院诉称,2002年1月18日,被告张某以并不存在的贵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和他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聘请殷某从2002年4月1日起为某酒店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殷某年薪为144000美元(税后)。合同签订后,殷某担任的是张某任董事长、成立于1998年7月的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和于2002年4月成立的贵州某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其工资报酬主要是由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按月支付。2004年3月5日,张某向原告传真委托书一份,委托律师解除原告职务。3月13日原告与被告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该协议在明确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同时,按聘用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福利待遇及补偿金,共计54933.08美元,折合人民币454845.90元,定于2004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后两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04年6月,原告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5年2月21日,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申诉。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原被告间没有务工关系 庭审中,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诉张某劳动争议主体是不合法的,不应把个人列为被告,原告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辩称:原告与贵阳某大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其不能任两个管理职务,而且原告与贵州某酒店管理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且有证据证明是由贵州某酒店管理公司按合同支付了原告8万美元的预付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宣判:支付原告工资 贵阳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合法的就业行为受中国法律保护。殷某被聘用后在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职,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为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表明原告殷某的身份为“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又以该公司的名义向殷支付报酬,应视为张某以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殷某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殷某虽在酒店管理公司担任职务,并不表明其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代替了其与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应以签订聘用合同时合法存在的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建立。被告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认为其与酒店管理公司和殷之间存在纠纷,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解除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福利,法院予以支持;其请求支付补偿金的请求因被告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并非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殷某提出的所欠工资的主张,被告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已足额支付的证据进行反驳,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殷某工资及福利人民币189877.60元。二、由被告贵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合同应支付的三个月基本工资32001美元;三、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据了解,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