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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途径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8:54 检察日报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因而实践中成案难、侦查难以及定罪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四方面寻找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通过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线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检察机关内设的各个业务部门对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控申、民行、监所等职能部门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如2002年5月,广西博白县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一起滥伐林木的案件时,发现此案的发生与林业部门有关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有因果关系,其背后可能隐藏有失职行为,公诉部门及时将此线索提供给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经初查发现,林业主管部门某股室的相关责任人确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而立案3件。实践证明,加强内部联系,整合检察资源,各业务科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发现的线索及时提供给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是拓宽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有效途径之一。

  深挖案中案,发现渎职侵权线索

  对具体的办案业务岗位来讲,检察人员不仅应对某类案件的构成标准,从哪个环节入手调查等做到心中有数,而且还应有发现、挖掘线索的敏感性、洞察力,特别是要调整获取案件线索的方式,改变原来办案单打一的方式,要善于从所查办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中挖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如某市检察院在查办该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廖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时,办案人员深挖细查,由廖某一案查明了该市国土局原局长黄某、原地籍股长卢某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可见,从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扩大、深挖线索,是拓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又一途径。

  从社会新闻中捕捉线索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隐蔽性,但社会是个消息源,各种消息往往不胫而走,对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来说,关注社会新闻,注意其中的细节,就可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如2004年6月,某市检察院一领导在参加该市安全生产会议上得知,文化局在拆除旧楼的过程中,发生了一死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该院领导认为事件背后可能有玩忽职守行为。后经立案侦查证实,该市某区文化局局长潘某和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组织不力,严重不负责任,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此外,平时与亲戚朋友交谈中也能发现渎职侵权线索,因为任何一件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生,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会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权利侵害,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各界人士对这些事件的议论,往往就能暴露出重要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在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中查找线索

  长期以来,由于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和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对罪与非罪把握不准,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以多查案件、多罚款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不愿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把办案的重点方向调整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上来,作为拓宽线索的重点领域。尽管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协作性差,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出现许多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所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利用近几年全国开展打击制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等各专项活动的契机,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的同时,对原来以罚代刑的行政案件进行复查,从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另外,一些基层检察院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意义宣传不够,导致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能了解不多;有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危害结果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责任人有的已调离或退休,而渎职侵权案件损失与大多数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有的群众举报热情不高。笔者认为,应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开展查办侵权犯罪专项活动的强大声势,广泛宣传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任务、性质及受案范围,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的目的、意义,营造舆论氛围,为渎职侵权检察奠定群众基础。(作者单位:广西自治区博白县检察院)

  作者:谢立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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