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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笔录水平 堵死翻供后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8:54 检察日报

  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通过问答的形式,再现事件的客观原貌和笔录对象的主观想法。侦查部门的笔录主要有调查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询问证人笔录等。笔录制作得好,对侦查工作及以后的起诉工作均有很大的帮助,那么如何提高笔录制作水平呢?

  笔录与讯问(询问)的关系

  笔录和讯问、询问分不开。侦查工作是通过对线索的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和调查取证的过程。而笔录制作是一个将讯问、询问和回答内容如实记录在案的过程。讯问、询问工作与笔录制作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讯问、询问工作是笔录制作的前提和关键,讯问、询问工作做得好,就为笔录制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打下良好基础;而笔录制作又能为讯问、询问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证,笔录制作得好,能保证讯问、询问中获得的言词证据及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得到固定,并在办案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提高笔录制作水平,首先要提高讯问、询问水平。笔者认为,讯问、询问贯穿于初查、突破、结案三个阶段。由于阶段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初查虽是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人,但与有关人员的接触或与经检察长批准的初查对象谈话时,仍要有强烈的侦查意识,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应全面考虑并尽可能在调查笔录中反映,为决定是否立案打好基础。突破和结案的笔录是两种典型的全面体现犯罪事实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笔录。在突破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开口”,侦查人员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讯问,抓住有利于揭露犯罪的情节,切中要害,层层推进,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态势并将此过程予以完整地记录。结案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次总结性记录,制作时尤其要强化证据意识。讯问、询问工作要紧扣犯罪的主客体和主客观方面的事实进行,要注意供述与证言之间的关联性、吻合性,以保证及时、准确地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制作笔录前的准备

  在做笔录之前,首先要对案情有所了解,其次要熟悉笔录涉及的事件,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了解和掌握其他涉案人的讲法和一些已取得的证据,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这样就不会盲目讯问,想到什么问什么,对方讲什么就记什么。同时,做笔录不是只做记录员,还必须学会归纳和提炼,使询问、讯问和笔录相得益彰。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先拟一个提纲,把要点和必须记录的内容一一列好。比如对一些涉案时间长、行贿人员多、贿款金额大的复杂的受贿案,在对犯罪嫌疑人做讯问笔录前,有必要对其犯罪轨迹进行梳理,如其与各行贿人的关系、各自对贿赂事实的说法等,理清思路,以便在做笔录时,能把握主线,抓住重点。

  制作笔录的三重点

  笔录是一种言词证据,一般情况下具有“再生性和可加工性”,侦查人员应该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证人可能翻证等多种不利因素,防止和克服笔录制作中的随意性和懈怠心理,不给自己留下“下次再补”的退路。制作笔录时主要从三方面把握:一是重视细节。如贿赂案件,除问清贿赂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之外,诸如事先是否商量,行贿时有无他人在场,贿款、贿赂物品的包装、品牌、规格、用途和去向,是否有发票等等,都应该仔细讯询问,并在笔录中得到反映。二是注意犯罪嫌疑人辩解,加强外围取证。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辩解,不能因为侦查工作强调指控和揭露犯罪而一概排斥,疏于记录,而应在笔录中真实地反映,并从中发现问题和漏洞,完善和巩固证据。三是防止翻供。讯问中要注意变换不同的角度堵住犯罪嫌疑人的后路,并详细记录,防止犯罪嫌疑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反侦查意识的增强而翻供。

  制作笔录须注意细节

  制作笔录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为重要关注事项。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记录,如记录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就是解决主体问题;记录事件经过,就是解决客观要件。又如在贪污案件中,客观要件中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的手段以及占为己有的情况。在利用职务之便方面,体现“职务”即“权”,这个权可以是主管、分管权,也可以是保管、经办权,尤其要注意区分与工作之便、劳务之便的差别。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关键问题,均应在笔录中反映清楚。当然,侦查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笔录对象,对“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是全面体现,有的是体现一个或几个方面,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我们常常会对一份不满意的笔录说“就差一口气”或“后路没有堵死”,实际上就是指“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未在笔录中予以反映或反映不到位。这些因素笔者理解多为细节问题,但这些细节被忽视后,很可能成为日后影响定罪量刑的隐患。如受贿案中,收受他人财物除了利用职务之便,是否还有朋友关系、亲戚关系,或提供过劳务、技术指导;收受的财物是否已上交或用于工作或业务;犯罪嫌疑人是否作诸如“这事好像单位某领导知道”,“拿钱的时候我好像对他讲过要还的话”等辩解。这些看似细节的问题,一定要多问几个有没有,是不是,为什么。要刨根问底,问深问透并一一记录,使所掌握的证据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否则,就会导致不能定案甚至定错案。关于如何记录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书写工整。目前,检察机关还不完全具备现场用电脑打印笔录的条件,因此强调手工书写的工整性还是很必要的。特别是重要的字、词要写清楚,以防无法识别或产生歧义。二是语言规范。除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问话一般要用普通话,尽量避免用地方方言。记录则应主要采用普通话书面语,可以适当引用当事人的方言,以体现客观性,但要把握度,不能让人看不懂或产生疑惑。三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具体过程,可以由事到人,先记事情的经过,从而带出涉案人,也可以先谈涉案人的关系,从而带出事件,即由人到事。时间上,可以从远到近,也可从近到远。在记录方法上,可以先短问长答,让对方把一件事讲完全,然后对细节部分用长问短答加以丰富,最后对重点问题再作追问,以求完整。对敏感问题要单刀直入、抓住本质,一针见血。(作者单位: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检察院)

  作者:伍崇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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