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供儿上学病父为儿征养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9:22 新文化报 | |||||||||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李珉琦) 四平的农民老孟到敦化市经商,不想夫妻俩出了事,都失去了劳动能力,两个未成年孩子无法抚养,走头无路的老孟想将二儿子送养给他人。 老孟原是四平市梨树县四棵树乡农民,前些年一家五口来敦化市经商。去年1月30日,老孟在市场卖菜时与人发生口角时被捅了一刀,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久,妻子因子宫癌做了大手术,术后也丧失了劳动能力,治病花光他家所有的积蓄。18岁的大儿子辍学去沈阳打
小宝在沈阳打工半年多,老孟去探望,见到儿子境况不好,就将他带回家中,可回家后的小宝一直闷闷不乐,细问之下才知道,苦命的孩子想上学。老孟夫妻俩每天吃药都需要借钱,哪有钱供孩子上学,经过深思,老孟决定为小宝找一个可以供孩子念书的人家办领养手续。可小宝对此却极力反对,老孟苦苦相劝,终于做通了小宝的工作,老孟表示,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诚心为孩子寻找一个可以让孩子重返校园的出路,希望能有好心人领养小宝。 相关 法律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作出了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规定。然而,我国实行的是限制收养的原则。如果有特殊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我国《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