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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开采须用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1 京华时报

  今年以来,煤矿事故有增无减。前8个月死亡人数同比增加近300人,仅7、8两月,就发生67起重特大事故,死亡1000余人。

  频发的煤矿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煤矿实行“五整顿、四关闭”。但在实施这些措施的过程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一些
煤矿该关不关,该停不停,或者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假关闭真开采,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究其原因,一是企业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甚至非法开采;二是政府监管不严,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存在着执法不严、工作不实以及“腰不硬、刀不快”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和后续措施;三是存在“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四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有的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其实,许多煤矿事故如果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是可以避免的。今年7、8两月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大部分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短短半个月内,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两个文件。《特别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体现了治理煤矿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思想。这不仅有助于关闭非法小煤矿,更有利于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

  《特别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通过这些更加严格的制度,更加严厉的措施,能够使煤矿安全走上法制化轨道。

  摘编自《人民日报》9月13日文/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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