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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1 京华时报

  背景举报马加爵者入围见义勇为英雄评选

  据《南国都市报》9月7日报道,9月6日,第九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评委会办公室正式公布评选启事,曾举报并协助三亚警方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马加爵的海南乐东籍民工陈贤壮入围名单。对此,一些市民和网友议论纷纷,大家争论的焦点在于:抱走了重奖的见义勇为者还算不算英雄?

  观点评选陈贤壮为见义勇为英雄当止

  就个案来看,要将陈贤壮评选为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之一,笔者认为应该住手。

  首先,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悬赏在前,陈贤壮举报在后。假如没有赏金,陈贤壮能否举报似乎值得商榷。其次,捉拿马加爵归案非陈贤壮一人之功。试想,国家公安部早已发布通缉令,令马加爵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抓住他只欠一个机会,而这机会又恰好落在陈贤壮身上。如果重赏陈贤壮后又再次嘉奖他,那么其他破案人员会怎么想?又该怎么奖励?再次,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是一个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所进行的最高级别肯定,具有相当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在目前陈贤壮举报马加爵算不算见义勇为还需要界定的情况下,就评选其为英雄偶像,实在不妥,也难以服人。

  陈贤壮获奖与否事小,今后如何对待见义勇为现象事大。如果一味地强调以金钱来为见义勇为开道,用悬赏来为见义勇为吆喝,难免会将大众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引入一个带有偏见性的观念误区。

  当然,见义勇为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让勇敢的人们望而却步,见义勇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例子更让善良的人们左右为难。因此,问题又回到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上来———制度。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制度才是当下应对见义勇为的题中之义,好的制度才能为英雄们系好“安全带”,才能为我们营造一个健康向上,充满爱意,处处体现着和谐的环境。

  摘编自《江南时报》9月8日文/高明勇

  争鸣走出见义勇为的认识误区

  陈贤壮入围之所以引来争议,原因在于陈贤壮因举报马加爵而获得政府部门的重金奖励。有网友道出了质疑者的心声:拿了奖金就不属于见义勇为了,而只是“见利勇为”。

  但在笔者看来,陈贤壮的举报行为仍然是一种义举,即便他是为了高额奖金才去留意通缉令上逃犯的特征,并冒着危险去举报,也同样如此。因为认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标准在于“勇为”的社会效果,而不在于其背后是否有“名”或“利”的驱动,成名或获利并不影响行为的正义性、高尚性。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见义勇为的评价似乎正在走入某种误区,以为见义勇为就应该不计名、不图利,是品性良好、道德高尚的人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挽救他人生命或财产,且事后一般都会默默地离开。无形中,见义勇为被人为地提升到个人道德层面的某种至高境界。基于此,有人在认定或评价见义勇为行为时,总要深查见义勇为者的身份和动机,细究见义勇为的前因和后果。因而,就出现了刑满释放人员、违纪违规人员的见义勇为之举得不到认定和奖励的尴尬事例。

  问题是,像这样“高纯度”的见义勇为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多数情况下,见义勇为者都是普通人,他们身上难免有不足,他们的义举也可能是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动机。如果我们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设定苛刻条件,则有违我们提倡见义勇为的初衷。

  我们提倡见义勇为的出发点,在于营造人人见义都能勇为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气。所以,认定和评价见义勇为的立足点应在于勇为的社会效果,而非“为何勇为”的动机追究。在评价陈贤壮的义举时,我们应该更多地看到他的勇为之举帮助警方迅速抓到了马加爵,而不应该把目光停留在他所获得的巨额奖励上。

  摘编自《工人日报》9月9日文/江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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