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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千万利润老友反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5:10 时代信报

  -一个楼盘,一笔3千多万的利润清单,让原本以朋友相称的几人反目成仇,最后对簿公堂。

  -一份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被一方要求解除。这场较量中,金钱考验道德、友情、甚至法律— —

  3千多万的利润,足以让与它相关的任何人无法心如止水。

  对出资人之一郑勇而言更是如此,利润的巨额首先是他没想到的,当然,与朋友随后而来的“翻脸官司”更是始料未 及。

  位于重庆市江津市建西路客运中心附近的鼎新商业广场是一片2004年底完工的新型建筑群,在日前的江津市民心 目中属于高尚住宅的典范。平街层是各种超市、商店,被这些商店包围着的是一个高尚住宅小区。

  在这片商业中心附近,由于紧挨客运站,人流量非常大,也因而蕴藏着无限商机,建筑群的房价也从2001年的平 均600元/平方米一路飙升至2004年的平均1200元/平方米,开发商的利益在短短的3年期间成倍地猛涨。

  在一份由江津市法院委托新瑞

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的鼎新商业广场合作开发项目的利润总额清单上写着这样几句话:利 润总额为销售收入总额减成本总额,为32330268元。

  就是这样一笔3千多万的利润清单,让原本以朋友相称的几人反目成仇,最后对簿公堂。

  郑勇、聂荣生、刘红梅等人本是江津市计委下属国有企业、原江津市锦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01年3月15日, 锦程公司与重庆鼎山开发建设公司签订了《鼎山商务城开发项目转让意向性协议书》,并交付了10万元的项目定金。公司总 经理郑勇提出了两套建筑方案,于2001年5月23日完成《鼎山商务城开发项目建议书》,并同时向主管部门江津市计委 请示。

  但是,由于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江津市计委明确表示不同意当时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锦程公司开发此项目,于是郑勇 等人为了使项目不至于白白浪费,便找到了当时以朋友相称的千达公司法人代表刁礼华。在未看到图纸之前,刁礼华并不同意 实施该项目。锦程公司于是向刁提供了该项目的价值评估报告,报告中指出,按照当时的市场房价600元/平方米,开发商 至少赢利在1000万左右。

  看到有如此之大的利润额,刁礼华致电郑勇,在电话中,刁强调了自己欲与郑合作开发此项目的意愿,并在挂断电话 之时,一再嘱咐郑勇不要将这个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

  2001年7月26日,郑勇、聂荣生、刘红梅等7人用个人名义,以入散股的方式,作为该项目的甲方与千达公司 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鼎山商务城项目投资和经营协议书》。

  记者在这份协议书中看到这样几句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出资到位至少150万元,乙方出资到位 至少150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方出资到位累计达到350万元,乙方累计出资达到250万元。同时, 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管理此项目。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却逐渐发生矛盾。按照郑勇方的叙述,刁通过种种手段,将甲方几个人排挤出了工程管理 中。此话未经刁证实,但客观事实是:刁独自掌握了开发管理权,而郑等7人则淡出。

  2004年11月,郑勇等7名联合出资人相继发现,位于建西路的鼎新商业广场似乎已经竣工,并且已有部分的用 户入住。房子一旦售出,作为出资人将有一笔可观的收入入账。于是,郑勇等人便向刁礼华提出要进行工程利润结算,以便利 润分成。而此时刁礼华却给了他们一个令人意外的答案:工程尚未完工。

  这使郑勇等人感到莫名其妙,明明他们与千达公司合修的房子都已经有人入住了,为什么刁礼华却说房子未竣工呢? 同年11月26日,郑勇等人还收到了千达公司的一份催款通知,理由是,郑勇等7人没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出资 不到350万元。这令郑勇等人感到非常意外,工程明明已经竣工,为何催款通知却在竣工后到达?难道工程没有完工的时候 不需要资金,反倒在完工以后才觉得资金紧缺了?

  而据郑勇等人的了解,虽然自己这方确实出资不到位,但根据协议,千达公司也没有出资到位。

  当郑勇等7人要求与千达公司进行利润分成的结算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为了讨还自己按合同所规定的因房屋开 发所得的巨额利益,郑勇、聂荣生等7人以千达公司未按合同分配应得利润为由,一纸诉状将千达公司告上法庭。

  然而,江津市人民法院却认为:原告郑勇等7人属于个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因此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无效。当然,在协议被判无效的情况下,郑勇等7人期望中的利润分成也就化为了泡影。郑勇等7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津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消了江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此案 发回重审。

  就在这个时候,千达公司又做出了一个令人颇感意外的举措:向江津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以郑勇等7人未按合同当 初约定的要求出资350万元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合作协议。而江津市人民法院受理但未对此案进行判决的情况下,千达公司 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与郑勇等7人解除合作协议。

  当第一中级法院的解除协议判决书再次送达郑勇等7人手中时,用当事人之一的聂荣生的话说是,“一下子懵了!我 们的证据准备得那么充分,却完全没想到竟会判我们输!”

  目前,郑勇等人已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观点碰撞

  原告方:凭什么说我们违约?

  对作为一开始的原告方,郑勇、聂荣生等人觉得自己投资这个项目有点“亏大了”。

  “虽然出资没有达到350万,但是作为个人,我们也出了80多万,不是一笔小数目,是我们多年的积蓄。现在, 不要说什么利润分成了,连我们的积蓄都收不回来,而且对方还要向我们索要所谓的什么‘违约金’。”聂荣生激动地说,“ 我们什么地方违约了?说我们出资不到位,他(指刁礼华)出资又到位了吗?工程是他接的,但是,是我们想的办法,没有我 们,他接得到这个工程?我们现在就想,只当是交错了这个朋友,不跟他计较什么利润分成了,但是,我们当时出的资金总应 该还我们吧?我们目前一分钱都没收到,都是工薪阶层,这叫我们怎么活?”

  作为郑勇等7名散股出资人的代理人,曾详一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除结算和清理条款之外 的合同内容都已完成,则说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根本没有所谓解除的道理。而该案件中存在的事实是,鼎新商业广场 已经竣工,并且已经归档,已经有8成以上的住户入住,足以证明工程是已经完工的,双方只剩下结算工程利润,再进行分配 的工作,而合同是早就已经完成了的。

  再者,千达公司向江津市人民法院反诉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效,在江津市法院受理而未作出任何裁定之前,又向第一中 级法院提起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明显的违规操作。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一家中介机构对双方的出资额进行了全盘的调查核算。当时,郑勇等7人的出资总额达到80 多万,按照千达公司提供的数据,这个出资额占双方总出资额的40.3%的比例。根据协议规定,在没有第三人参股的情况 下,剩下的59.7%的出资额应为千达公司所出。中介机构以此比例算出千达公司当时的出资额大概在116万左右,离约 定的250万也远远不够。

  曾律师说,“既然双方都没有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怎么能就他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呢?这明显是有失公允的。更 何况,工程完工了,原则上应该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说法。”

  被告方:我们早想解除合同

  作为本案原始被告的千达公司,同样在法庭上振振有辞。

  千达公司的法人代表刁礼华认为,因为郑勇、聂荣生等7名散股出资人没有按双方当时的合同约定出资,使千达公司 的出资额增加,负担加重,所以,千达公司早有想解除合同的意思。

  为了与郑勇等7人合法解除合同,千达公司欲通过退回参股款的方式,与对方解除合同。虽然郑勇等7人称他们共同 出资的数额为80万元,但千达公司认可的只有70万元,于是便通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0多万元的退股款转到其中一 名出资人所在公司的账户上。然而,郑勇等7名出资人拒不承认收到这笔“退股款”。聂荣生称,“千达公司的这笔款是后来 打了官司以后才想起要退给我们的,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根本一分钱没收到。他说转账了,其实我们根本没收到。”

  由于郑勇等7人辩称“没有收到钱”,因此合同便无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千达公司向法院以对方“不当得利”的 理由,要求法院裁定对方归还这笔款项,并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刁礼华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声称:“有转账支票为证。”

  这笔糊涂账看来只有等到法院来清理了。但是,这些曾经的朋友,在巨大的商业收益争端之后,大概只有成仇反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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