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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不符合标准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5:1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国务院就建筑节能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我省也根据国家要求和《青海省建筑节能五年规划》,把建筑节能工作放到全省建设工作的首要位置。从9月12日至11月20日,省建设厅将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节能专项大检查,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工作。

  本次检查将对全省2004年10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所有在建居住建筑工程和2005年7月
1日起开始设计的所有在建公共建筑项目展开拉网式的检查。

  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指定建筑
节能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对其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如不按照节能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经查实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直至取消审查资格;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
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作者 张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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