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香港居民在深获颁律师执业证(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目前准备申请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还有7名 本报深圳讯 记者周敏、通讯员金璐摄影报道:昨天上午,香港居民吴志强在深圳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见下图),成为自2004年1月1日CEPA正式实施以来,首个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居民。 1994年,吴志强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同时通过考试的还有14位港澳居民。由于政策限制,吴志强一直未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也不能在内地开展法律业务。 在CEPA的推动下,我国司法部于2003年10月30日发布,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取得内地法律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吴志强据此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2004年,按照相关规定,吴志强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开始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实习完成后,吴志强将正式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 据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岗介绍,根据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以法律顾问、代理、咨询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附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等。 据悉,根据相关规定,港澳居民若想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就必须放弃在港澳原有的职业执业资格。2004年2月,首位来深圳实习的香港女律师林月明,目前仍然在考虑,还未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此外,目前正在实习阶段,准备申请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还有7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