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成立“行政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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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6:00 现代快报 | |||||||||
受案范围是否应扩大、行政案件审判是否应引入调解机制、案件管辖级别是否应提高以防止行政干预等热点话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之中,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昨天,全国副省级城市及部分城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与会的各中院行政庭庭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王振宇法官都对《行政诉讼法》应从哪些方面修改纷纷提出了设想。
曾有一位南京的行政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行政诉讼中,法院容易遭遇地方干预与阻力,因此如何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难题。记者上网发现,很多法学专家指出,为破除行政干预,应改革现行行政审判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曾表示,最理想的改革模式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专司行政审判职能。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行政法院的设置不与现行行政区划重叠,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自然地域划区设置。 对于这一观点,昨天与会的一些行政案件审判权威们表示赞同。记者采访了解到,如果采取这种设置,那么行政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受干扰,更能够捍卫司法公正。但也有法官认为,关于建立行政法院的问题,必须在慎重、深入地调研后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不应对国外的经验和理论进行直接地引进。 会议结束时,南京中院李玉生副院长表示,他们会对昨天讨论的观点与设想进行整理与汇总,随后提供给全国人大,希望此举能够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快报记者宗一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