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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新规 野蛮执法者将被勒令下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0: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通讯员肖春平)“马上搬走,要单据没有!”今年10月1日起,像这样不守规矩的行政执法行为将受到严惩,而且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辽宁省首次就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文件。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不严,野蛮执法,无执法资格人员滥执法;有些地区将行政收费、罚款作为人员开支来源,规定行政罚款指标;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法律法规规定
的时间、罚款幅度大做文章,牟取私利;一些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名,频繁检查,无故处罚或重复收费等,以上种种行为从10月1日起将全部叫停,而且相关人员将被勒令下岗,如果主管领导决策失误,也将受到追究。

  没有证件就不能管事。办法规定,如果没有执法证件却行使执法权力的人员,将受到处罚,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职权者将被追究过错。如果被执行人收到的单据不是正规的法定收费、罚款单据,可以投诉。

  没收的车成为“私家车”,没收的东西随意就处理了,将会受到严肃追究。如果行政执法人员犯了过错,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被记大过、直至调离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如果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的过错行为,或对投诉人、检举其执法过错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从重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要分两种情形来处理:如果因执法人员个人做主出现过错行为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是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出现过错的,则由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办法还规定,在追究过错举报后,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做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而处理结果则必须通报举报人,重大过错行为的处理结果则应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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