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查官员参股煤矿 22日前不撤资就地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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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2:1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史文通)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今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否则就地免职。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坚决清理煤矿“官股”。 为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事故背后的腐败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并附撤出资金的证明等。清理纠正工作于9月30日结束。 《实施意见》指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出投资,并如实报告、登记的,属知错就改行为,不予追究;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