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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要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4:18 北京晨报

  山东

  新华社电 山东省日前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据悉,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范围内如此专门规范户外广告收入管理在全国尚属首例。

  《意见》明确提出,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费用。无论是在公共产权还是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黄晋鸿 杨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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