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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消灭”了这2000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5:02 山西晚报

  

到底是谁“消灭”了这2000万(图)

  巨额住房集资款明明存进了银行,但客户取款时银行账目显示这个户头早已撤销,结果双方谁也不认账———到底是谁“消灭”了这2000万

   新闻前缀

  2004年12月2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中国农业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南内环东街分理处主任张红龙被立案侦查。就在张红龙即将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一笔“由他办理”的2000万元存款突然冒了出来,将支行搞得焦头烂额。

  持有存单的,是山西省太原重型机械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这2000万元钱,是该公司数百名职工的住房集资款。可是该行称,他们在账目中,却完全找不到这笔存款的影子,该行因而拒付这笔“莫名其妙”的巨款。为此,太重将开发区支行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8月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区支行败诉。

  ■巨变突来各谋对策

  3月22日,农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南内环东街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正像往常一样办理各种业务。可是,太重公司出纳方卫平的出现,令工作人员们感觉有些措手不及:方卫平的手中,持有四张存单。这四张存单显示,该公司在该处存有2000万元巨款,要求一次性全部提走。

  2000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南内环东街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连忙核对账目。查账的结果让他们大吃一惊:在该行的账目上,太重早已于2004年12月17日以单位不需要为由,将其在农行开设的两个活期户全部办理了撤户手续。这意味着,双方的业务往来早已终止。“可是,太重手中怎么会持有已到期的单位定期存款单呢?”工作人员都觉得不可思议。

  从方卫平口中,银行工作人员获悉:方于2004年8月19日持四张金额分别为300万、400万、600万、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的公司支票,办理了将公司临时存于该处的2000万元转存为三个月定期存款的业务。这笔业务,由该分理处原主任张红龙亲自办理,并当即交付四张年利息1.71%、存期三个月的等额存单。而且,就在那个月的月底,他还从该处取回对账单,显示该公司账户上有2000万元定期存款无疑。

  一听此事跟张红龙有关,支行非常紧张,立即调查了双方的业务往来清单。开发区支行从调查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太重根本没有在该处办理过2000万元活期转定期存款事宜。而且,太重所持有的四张单位定期存款单,是农行太原市分行水西关支行下属五一路分理处的重要空白凭证,而不是南内环东街分理处的。在这两个地方,张红龙都曾担任主任职务,其中缘由可能只有张本人才能说清,而此时张早已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刑拘。他的后任以及上司,对他在任时的所作所为都不是很清楚,因此拒绝支付存款。

  斟酌再三后,开发区支行于6月21日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而在此之前,太重已于4月10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南内环东街分理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005年5月13日,开发区支行接到了来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昔日合作伙伴,由此对簿公堂。

  ■庭审交锋互不相让

  6月21日,太重诉开发区支行一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由于主要经办人张红龙已被刑拘,那天的庭审出庭的证人只有太重的出纳,他陈述了太重办理2000万元活期转定期存款的过程。

  在法庭上,太重公司陈述了事情的由来:2004年8月19日,时任南内环东街分理处主任的张红龙到太重询问收取住房集资款情况,问是否将房款转为定期,得到肯定答复后,张红龙随即通知银行人员送来一本支票,共计25张,卫方平随后在所送支票中填写了金额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四张支票。填完支票后,加盖了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经理名章,将支票交给了张红龙。当天下午,南内环东街分理处将加盖了本单位业务印章的四份等额单位定期开户证实书交给了太重。同年8月31日,南内环东街分理处又交给太重加盖了分理处公章的四份对账单。太重还向法庭提供了四张存单、进账单等相关证据。

  支行在法庭上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首先,太重所持的4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是太原市分行水西关支行下属五一路分理处的重要空白凭证,而非南内环分理处的。而这一证实书上盖的又是南内环分理处的业务公章,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矛盾。

  其次,由于给太重办理2000万元活期转定期的主角行为人张红龙已被刑拘,因而非办案人员无从知晓这4张定期存款的开户证实书是怎样取得的,其真伪尚不能确定。

  第三,太重提供的4张转账支票存根与其转账支票记载事项也极不吻合。

  两张金额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的转账支票存根,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19日,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定期3个月。然而,相对应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13日,收款人为李小宁,用途为劳务费。

  两张金额分别为600万元、700万元的转账支票存根,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19日,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定期3个月。然而,相对应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19日,收款人为山西安诺房地产有限公司,用途为房款。

  转账支票存根是企业的记账凭证,而银行要想把款取出,首先需要企业提供转账支票,并加盖真实的印鉴,二者缺一不可。但太重目前提供的事实明显不合乎常规……

  庭审中,太重出纳方卫平在法庭上坦言:300万元和400万元的那两张支票确实未填时间,且4张支票均未填收款人,但这4张支票绝对属实。法官问其为什么不填,方的回答是,当时正在收集职工的房款,领导又等着,没时间填写。但是,这笔钱都是该公司的数百名职工交上来的,不可能有假。

  ■金融漏洞该堵堵了

  2000万元存款蒸发一事,令涉及此案的所有人震惊不已。开发区支行于6月21日下午向太原市公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请求核实“太重是怎样取得4张单位定期存款单开户证实书的,这些存单到底是真是假?”

  6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燕和平对此做出批示,专门指定局里分管经侦的代来伟副局长审定此案。随后,经侦支队白安平大队长答复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这个案子是由检察院转过来的,我们也提审了张红龙几次,他也承认关于这2000万元的事。但具体情况你们可以向市检察院了解。”

  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白玉峰对此的答复则是,“张红龙一案是由我受理的,其中就包括这2000万元的事,我们正在积极努力设法追回这2000万元。”

  7月7日,该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被告即开发区支行给原告即太重出具的单位定期开户证实书所涉及的存单、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故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该院认定了太重在开发区支行的存款事实。现原告所持存单已经到期,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支取过款项或参与犯罪,故被告不能免除其全额兑付原告存款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7月2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区支行支付太重存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8.5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1.0438万元。

  判决下达后,在太原市引起一些争鸣。一些人士分析认为,此案折射出金融界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漏洞:涉及2000万元巨资的存款业务,居然可以在上级管理部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并且神不知鬼不觉地自由流动,其中缘由确实耐人寻味。他们认为,在银行无法扎好自己“篱笆”的情况下,不管双方相关责任人分别应受到什么处分,储户的利益应该得到优先保障。

  本报记者李建军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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