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警报要及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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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向朝阳)记者昨日获悉,四川正在制定一部防御气象灾害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防御条例(草案)》)。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牛建平介绍,四川此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防御条例(草案)》规定,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防御条例(草案)》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