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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警报要及时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向朝阳)记者昨日获悉,四川正在制定一部防御气象灾害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防御条例(草案)》)。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牛建平介绍,四川此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防御条例(草案)》规定,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的气象台站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获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乡镇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及时通知到村组;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防御条例(草案)》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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