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最多处百万罚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4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9月15日消息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
条例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对于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消其注册登记。条例同时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责编:李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