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府下发关于发展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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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4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9月14日讯(记者曾苗)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为解决我省低收入居民和房屋拆迁户的住房问题,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5年内确需出售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回购;5年后出售的,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售房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面积:80或6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浮不得超过15%。 售价:审批并公示 建设单位动工前,要对各套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测算,销售价格要精确到每套房,并报市县价格和房产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要向社会公示。 购买:要符合困难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军人);二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单身者,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作者:曾苗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