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环保 > 正文

进口商品环保不合格须责令销毁或者退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52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7号国务院令,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新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14日受权发布该条例。

  新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
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