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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抢司机放走歹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8:0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晓)乘客在车上被抢,要求司机报警未果,司机还停车开门放走歹徒。9月13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重庆市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曹启明9000多元的损失。据悉,这是一起罕见的因司机不作为、运输公司承担违约义务的案件。

  2004年12月25日,原告曹启明乘坐的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下属客车前往垫江五洞。途中,几位自称是西藏人的男子向乘客发放一些“外国纸币”,并称,乘客
可用人民币购买这些“外币”,价格比银行汇率低很多。曹当即指出这些“外币”根本不值钱,他们是在行骗。被戳穿骗局的几个人恼羞成怒,强行对曹搜身,曹随身携带的9610元被抢走。

  曹启明称,当时他请求该车司机袁某把车开到附近派出所报警,袁未予理睬。反而当歹徒要求停车时,袁某依言停车,任由几人逃之夭夭。

  车行至垫江五洞时,曹启明再次强烈要求袁某与其一起去五洞派出所报案,仍遭拒绝;不得已曹拿走了该车路线牌,袁才答应前往。但因报案太迟,歹徒已不见踪影。

  曹启明一怒之下,将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和司机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赔偿经济损失9610元和交通费240元,共计9850元。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启明与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依据相关法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保证运输工具内正常秩序的义务。

  当曹乘坐汽运公司所属车辆时,确实有人实施了侵害乘客财产的不法行为,作为汽运公司的驾驶员,袁某却未采取措施制止,这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由于袁某与乘客无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消极不作为的违约责任。因此,9月13日,法院判决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曹启明损失9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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