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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出租转让先问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8:24 每日新报

  王月徐连和吴梅

  新报讯【记者王月通讯员徐连和吴梅】本市新颁布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时,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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