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原副市长杨在溪被判刑十四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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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8:42 检察日报 | |||||||||
本报兰州9月14日电(记者李郁军)9月13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对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受贿案(本报5月19日一版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在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回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1块及11万余元存折1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间
此外,兰州市建委原副主任梁鸿宾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也于9月13日作出判决。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鸿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受贿款物及巨额财产差额部分共计451.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李郁军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