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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原副市长杨在溪被判刑十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8:42 检察日报

  本报兰州9月14日电(记者李郁军)9月13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对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受贿案(本报5月19日一版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在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回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1块及11万余元存折1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间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等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3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数额特别巨大。杨在溪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坏,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鉴于杨在溪在被纪委查处期间,能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兰州市建委原副主任梁鸿宾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也于9月13日作出判决。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鸿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受贿款物及巨额财产差额部分共计451.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李郁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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