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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可以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02 检察日报

  撤诉权与起诉权相对应,目的在于终止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因此撤诉权以事实上已经提起诉讼为前提,而与法院是否开庭审理无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据此,遇有法定情形,在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有权撤回公诉。
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撤诉的起始时间,致使各地检察机关对此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不能撤回起诉;有的则认为,无论是否开庭,检察机关都有权撤回起诉。这种理解上的差异,不仅严重地妨碍了执法的统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实际价值。那么,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能否撤回起诉呢?对此,笔者认为,即使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也有权撤回公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诉讼理论上,撤诉权的功能在于及时终止不必要的诉讼活动,因此撤回起诉以审判程序已经启动为前提,而不以法院开庭审理为条件。

  在诉讼理论上,提起诉讼后,诉讼程序的主导权开始移交法院。因此,在程序上,审判程序事实上包含着两个环节:一是为决定是否受理而进行的庭前审查程序;二是为进行实体裁判而进行的法庭审理程序。其中,对于具体案件,必须先经过庭前审查活动,才可能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因此,如果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撤回公诉,终止的仅仅是法庭审理活动的一部分,那么,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撤回公诉,终止的则是之后的整个法庭审理活动。所以,如果承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了终止不必要的部分法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有权撤回公诉,那么似乎没有理由否认,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终止不必要的整个法庭审理活动。有人认为,撤诉应当以受理为条件,法院还没有决定是否受理,又怎么能撤诉呢?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起诉与适格起诉:提起诉讼后,无论起诉是否适格,法院都负有程序裁判义务,但是只有起诉适格的案件,才会产生法院的实体裁判义务。撤回起诉针对的是起诉而不是适格起诉,其目的在于终止因提起公诉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因此,撤回起诉指向的程序,理所当然包括与法院程序裁判义务相应的庭前审查程序。

  第二,从我国立法沿革看,检察机关的撤诉权也不应当以开庭审理为条件。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据此,可以说,我国立法曾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庭前审查程序可以撤回起诉。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防止庭前预断,弱化了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并删除了上述与实体审查相配套的“要求撤诉”的规定。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立法废止的仅仅是法院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的权力,而与检察机关自行撤回起诉无关。而且,如果考虑到在现行庭前审查制度下,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对是否应当撤诉作出判断的实际能力,那么不但不应否定检察机关在此阶段的撤诉权,相反,应当更加注重其积极行使。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程序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并不禁止起诉方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具备受理的条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换句话说,在自诉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法院的程序裁判义务,可以因为自诉人的撤诉而免除。与此类比,似乎没有理由说,在公诉案件中,法院的程序裁判义务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而免除。

  第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允许检察机关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撤回公诉,更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也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实质要件。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撤回起诉,不仅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原本不应受到追诉的公民早日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在此意义上,检察机关有权撤回起诉的时间早晚,绝不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而是关系着被追诉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诉讼经济价值的实现。就撤回起诉的法定条件来看,该条件实质上等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从立法精神看,对于具备撤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终止追诉活动,而不是任其消极影响继续存在、甚至进一步扩大。显然,如果承认撤回起诉的目的在于及时终止不必要的诉讼活动,那么对于不应继续追诉的案件,终止得越早,撤诉的价值也就越大。在立法例上,凡是承认检察官有权撤诉的法律制度,均不对检察官撤诉的起始时间作任何限定,其道理即在于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庭前审查活动可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如果坚持检察机关开庭审理前无权撤回起诉,将意味着:法院必须为一个要撤销的案件继续投入精力,被告人也可能被羁押更长的时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允许检察机关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撤诉的立法价值。(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作者:吴宏耀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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