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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轮流强奸两人不满“十四”:是否轮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02 检察日报

  案情:2003年5月14日晚,李某作案时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同本村张某、谢某作案时二人均未满14周岁,在某村赵某租住的房屋内碰到了在此玩耍的被害人杨某女,未满14周岁。李某伙同张某、谢某对杨某实施强奸,其中两人按住杨某的胳膊,每人先后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无异议,但对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轮奸有不
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伙同张某、谢某三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张某、谢某二人未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构成强奸罪,所以该案不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轮奸。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属于“轮奸”行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谢某三人,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实施强奸行为,应认定为“二人以上轮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于轮奸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往往认为轮奸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就不构成轮奸。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轮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关于强奸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并非单独的一种犯罪,其构成不应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只要两名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实施了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就构成轮奸。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谢某三人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采取轮换按住杨某胳膊等手段,每人先后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应构成轮奸。如果不认定该行为系轮奸,则会出现这样的悖论:被害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被三个人以暴力手段轮流强行奸污,而法律认为其不是被多人强奸,而是仅被一个人强奸。这显然说不通。

  所以,笔者认为,该案应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为基础,结合考虑犯罪人的年龄因素,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为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贾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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