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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民主在实践中需法律递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05 南方日报

  南方时评

  周虎城

  “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说的是村官们经选举上台之后因仅有3年任期而出现的尴尬局面(见昨日《法制日报》)。虽然不一定完全正切,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
民主在现实施行中遭遇到的一些困境。而这些困境,反映的是立法工作的不够完善,尚需要在实践中汲取立法资源,实现法律的递进。

  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我们习惯将农村民主称为草根民主,而把人代会这样的代议制民主称为国家民主,缘由在于乡级政权是国家政权架构的最基层单位。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方式的草根民主与以人大代表选举为主要方式的国家民主,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两大民主运行体系。他们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领导核心的一致性;也有许多不同,比如一为直接选举,一为间接选举,又比如任职年限上的不同,一为3年,一为5年。

  如果单纯从任职年限来看,人代会也有过3年变5年的经历。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订时,把第九十八条关于乡镇人大任期的规定由3年修改为5年。任职年限的修改既有国家政权治理上下衔接层面的考虑,也有社会效果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需要。目前社会上关于村委会3年改5年的呼吁,其理由和当时乡镇人大任职年限改革的情况基本一致。

  但是,村委会和乡镇人大毕竟在属性上有较大差别,前者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后者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区别反映了草根民主和国家民主体系之间的主要不同。由于这种不同,两个体系的价值取向难免有所差异,但是,不管差异有多大,在许多方面也具有互动的空间。例如,目前在全国一些地区开展的乡镇长直选试点,就蕴涵有国家民主汲取草根民主实践经验的意义,而倡议村官任职3年改5年则显然具有和国家民主衔接的意味。当然,互动不是互相取代,他们各自有各自的社会意义。

  把村官任职年限从3年改为5年,如果最终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得以体现的话,也应当考虑到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以及与国家民主的关系问题。比如,如何防止家族势力操控村民选举,形成政治学意义上的“多数人的暴政”;如何界定村官罢免后新当选村官的任职年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制定之初表现得不明显,因而未能入法,现在如果要修改法律,那么就不应该只修改村官任职年限这一项,而应对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全局性的新问题也加以分析,尤其应当注意汲取发生在农民身上的民间智慧。

  任何法律的修改都是慎重的,“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是一条准则,以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当改而不改”也具有相当危险性,在根本上滞后于社会发展,对于法治民主的进步决非善事。村民自治近年来蓬蓬勃勃地开展,不仅仅使农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得到了训练,它也具有了社会层面的价值。所以,草根民主的发展,不仅仅需要法律的递进,也需要其他民主的递进,如此方能形成合力,促使法治中国在各个体系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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