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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禁止因公出国搞变相公款旅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10 桂龙新闻网

  南宁市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

  因公出国

  搞“变相公款旅游”、每次出国一走就是几个国家、领导干部热衷年年出访……今后,这种变味的因公出国行为在南宁市有望得到遏制。昨天,南宁市出台《南宁市因公出国(
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因公出国提出明确要求。

  因公出国

  不能搞“变相公款旅游”

  针对老百姓痛恨的“变相公款旅游”现象,《规定》明确规定,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结构要合理,人数要少而精,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一般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如果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安全、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国内选举,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或前往战争、战乱和联合国决议实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须经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请示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团。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出访有限制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这是《规定》中特别强调的一点。

  据介绍,对参加上级或区外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是外交部所列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限的部门。参加上级团组和区外团组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向参团单位所属的地方外事部门发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不能直接点名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出访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附有费用明细表,参团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先汇款参团再进行任务报批。

  另外,《规定》明确,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及相关的音像材料交市外事办公室,报告团组及人员在国(境)外的情况,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同时,将所带回的资料和礼品(送给个人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礼品除外)交给所在单位或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新闻链接

  《规定》出台背景

  对于南宁市为何出台这一《规定》,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据介绍,近年来,我市有些单位或部门因公组团出访或安排人员出访时,没有遵照外交部、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盲目参加上级或区外的有关团组或自行组团出访,有些出访毫无公务目的或无明确公务目的,造成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浪费,助长了变相公款旅游的风气;一些团组成员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和外事纪律意识不强,违反前往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家的形象。

  来源:

  南宁晚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李爱金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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