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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金额巨大兰州原副市长被判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17 哈尔滨日报

  据新华社兰州9月14日电 甘肃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被法院以受贿等罪,一审判处14年有期徒刑。

  甘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在溪利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等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3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数额特别巨大;杨在溪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坏,其
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在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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