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巨额受贿兰州市原副市长判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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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26 生活报 | |||||||||
甘肃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被法院以受贿等罪,一审判刑14年。 据查:杨在溪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4年3月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等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3万元、港币5万元、金条12根,数额特别巨大;另外,案发后,从杨在溪亲属及郑某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和114573.32元存折一个,从被告人处追回劳力士手表一块。
(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