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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41 大华网-汕头日报

  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面对犯了罪的青少年,又要如何将其从迷途上重新“拉”回来,达到预防未成年被告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呢?近日,记者随同我市法院、团市委等部门组成的考察组专程前往上海、合肥、江西等地“取经”,参观学习当地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益做法。每到一处,记者深切感受到要做好这项“爱心工程”,关键在于更新司法观念,寓教于审,审教结合,通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八字原则,让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回归
社会。

  专业队伍成为帮教核心

  在上海有专职考察法官、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合肥有社会调查员,这些专业队伍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帮教制度最核心的组织力量。2002年,合肥中院和合肥共青团市委率先创设了社会调查员制度,调查员是由团市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部门担任,在开庭前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负责围绕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法院,作为帮教和量刑时的参考和依据。

  记者感受到,由于社会调查员特殊的诉讼地位,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在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控辩双方的心理上,具有角色定位上的先期公允性,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因素的调查分析,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和认同。

  三项教育“对症下药”

  找准感化点,寓教于审,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矫治措施。在合肥中院采访时,记者了解到该院推行的庭前教育、庭审教育、宣判教育“三项教育”,可谓是“对症下药”。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放下思想包袱,消除抵触情绪,少年庭的法官非常重视庭前教育,在深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准确选择感化点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在庭审中,法官们就像父母对待孩子、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同时,在辩论结束后,专门设置了一个“法庭教育”阶段。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与法庭紧密结合,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据法官们介绍,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开庭审理的感化教育后,一般都受到较大的触动,是非观、罪与非罪的认识都有所改善,荣誉感比较强。针对这种心理,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只在小范围内宣告判决。

  打好“预防矫治”双针

  针对近几年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很多法院都积极抓好早期的预防工作。法官们主动走向社会、社区,配合学校、家长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教育。

  如果说超前教育是“打预防针”的话,那么回访考察则是“打矫治针”。为了让已经被判处刑罚的青少年罪犯能继续向好的方向转化,合肥中院改变了过去“只判不管,一判了之”的做法,对判处管制、缓刑的青少年罪犯坚持进行定期回访、考察,同时与劳改部门合作,对在省少管所服刑改造的少年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帮教,考察其改造情况。采访中,记者感受到这项工作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是要有充分的耐心和爱心。少年庭、团支部等部门的法官要主动找少年犯谈心,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并定期向他们赠送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逢年过节协同团委、学校等一起到改造场所进行慰问。对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实行“你来,我去”的方式考察,都取得明显成效。本报记者李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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