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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41 大华网-汕头日报

  核心提示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被一审判死刑。

  9月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以《死囚王斌余的道白》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详见本报9月5日B4版),引发网评如潮。一些社会学家、法律专家也表示了极大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示同情,认为王斌余案已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拷问了严肃的农民工问题。痛思之余,人们发出疑问: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社会学家:王斌余案折射农民工制度存在突出问题

  今年72岁的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学者陆学艺,看到有关王斌余案的报道彻夜难眠。他为此专门约见“新华视点”记者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陆学艺说,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王斌余的一句话振聋发聩:“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这清楚地表明,就农民工解决农民工问题行不通,一些体制性障碍必须得到彻底清理,比如户籍制度、农民工的身份和待遇等。现在,人们的目光只有同情远远不够,社会需要更具体的行动。

  陆学艺说:“农民工是什么?是工人,不让当城市居民;是农民,又主要在城里工作。”因此他们就成了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的边缘人。近些年煤矿为什么死那么多人?人们忽略了根本的一点,即与过去的国有工人不同,现在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工,他们被当作“贱民”任由私营矿主摆布。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社会地位。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广大网民:真正应受罚的是漠视农民工权益者

  与专家的深刻反思相比,广大网民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现出极大的同情。

  一位网民痛心地说:“我花了几乎3个小时翻阅了网络媒体对王斌余一案的报道和评论,看完以后总觉得这个案子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不能漠视劳动者的权利。王斌余杀人案产生的原因就是社会以及法律没有保护好普通劳工的权益,导致矛盾激化。”“如果执法部门、法院,乃至工会能敞开一扇绿色维权通道,民工维权不再是难事,那么类似事件就可能避免。”

  一些网民表示:在这个案子的巨大社会代价中,应当深刻反省的是劳工雇主和法律的执行者。一些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结果惹来的是一顿毒打;有些老板卷款而逃,让民工的血汗白流;有的老板以工作机会要挟,要讨工资就让你立即失去工作和住所。面对这一切,仅有一部保护劳工权利的劳动法是不够的。

  许多网民认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光挂在嘴边,鉴于王斌余是“逼上梁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法院判决时应考虑减轻刑罚。事实上,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和执法者”。

  法律专家:弱者权利“救济渠道”失效是更大问题

  一些法律学者坦言,作为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王斌余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但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对于一些网民甚至学者主张不宜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也有个别法律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一位法律界人士撰文说,对一个死囚犯,民意竟然表示出广泛的同情,这从法律上说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但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成千上万网民的质疑淹没。一些法律专家也明确表示,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一些法律专家分析说,王斌余一类的案件暴露了一个共同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成本如何分摊?事实上,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社会去承受,而不仅仅是王斌余们个人的责任。只有将此类案件置于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政治因素,才能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血的警示:保护农民工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关于王斌余案的是是非非,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正如王斌余在自白中所说的:“我的生命事小,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希望社会能够关注我们,尊重我们!”

  王斌余在城里打工10年,只挣了3万多元。他在不同打工阶段的思想通过他的话反映出来,发人深思。“出来本来想学点技术,可根本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去学,好像背后有座山压着似的”。10年里,他干过电焊工、木工、架子工、保温工,“干着最苦、最累、最脏的活,却拿得最少,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讨薪杀人后,他无奈地说:“我觉得看守所是个好地方,比工地好”。在得知自己一审被判死刑后,他发出了声声呐喊:“我只是想老老实实打工做事挣钱,为何就那么难?”“如果有钱的人欺侮我们,我们没钱的人只能以生命来捍卫权利!”

  尽管小学四年级就辍学的王斌余没有多少文化,但他积10年打工体验说出的这些肺腑之言,发人深省。这实际上也是农民工群体的共同心声。

  一些专家提醒说,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个基本观点,即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主要原因就是他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生存权受到了威胁。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宗旨。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宋振远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就王斌余一审被判处死刑之事法学家回应焦点问题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舆论对王斌余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他的命运表示了极大关注。为此,法学家对一审判决的有关说法进行回应。

  回应一是否该判王斌余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他讲了四点理由:首先,生命的法益绝对保护,这是各国的一个通例,因为生命对于人们来说特别重要,因此,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其次,对于个案的处理,必须考虑到手段的“相当性”,王斌余讨薪受到委屈,包工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受委屈应当采取的手段相当。作为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再次,在现代债务纠纷频发、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多发的时候,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最后,以死刑不合理提出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也很难说得过去,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还保留了死刑,并且就是一些学者建议逐步废除死刑,也认为对于暴力罪犯的死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应当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首先表示,他一直以来是主张废除死刑的。至于王斌余案件,他认为,对于法院的判决还不好评判,不好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好说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各地对于死刑的掌握标准不一样,一些地方可能比这个案件情节更轻的案件被告人也被判处了死刑;一些地方可能有比这个案件情节更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也没有被判处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

  回应二王斌余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至于有些网友认为王斌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两位学者都表示不能认同,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还有些网友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王斌余长期受压迫,并且他还有自首的情节,因此,这些都可以作为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理由。周光权认为,在德国,故意杀死一个人是一个故意杀人罪,杀死四个人是四个故意杀人罪,我们国家虽然不认可同种数罪的判决,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曲新久认为,考虑被害人的过错作为是否对他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看这种过错是否非常明显和严重,来决定是否要考虑不判处其死刑。

  回应三法官应当关起门来独立判决

  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反映,周光权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曲新久教授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官应当关起门来,不看关于这件案件的报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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