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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0:02 都市消费晨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日转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从9月3日起施行,要求存在15项重大隐患之一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

  重大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隐患。其中煤矿有瓦斯超限作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予以关闭,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暂扣煤矿的其相关证照,由当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贺红艳 王文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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