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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该不该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0:0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因多次讨薪不得而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王斌余,一气之下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判死刑。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舆论对王斌余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他的命运表示了极大关注,有人认为王斌余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屡受包工头的压迫,愤起杀死包工头,于情于法,都不应当判处死刑。

  有人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其辩护;一些网友还提出,
王斌余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还有的学者将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相比较,认为两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更有网友认为一审判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认为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等等。

  回应一

  是否该判王斌余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首先,生命的法益绝对保护,这是各国的一个通例,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其次,作为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再次,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

  回应二“期待可能性”理论不适用

  周光权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反之,则可成为行为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即对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种理论通常在国外是运用于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严格遵守法律可能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法外给予免罪,是一种“超法条责任阻却事由”,由法官来自由判断,在国外的实践运用范围很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也认为,国外对这种理论运用特别谨慎,主要运用于一些过失犯罪中,提出这种理论主要是免罪,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回应三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学者认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

  我国虽然不认可同种数罪的判决,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

  回应四法官应当关起门来独立判决

  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反映,周光权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曲新久教授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官应当关起门来,不看关于这件案件的报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检察日报》供稿

  蒋爱珍故意杀人案

  正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反被伤害)而杀死4人的案件,让一些人联想起《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

  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貌美活泼,被人嫉妒,因而被人造谣“作风问题”,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开枪击毙3人,包括一名副团级军官。因此,她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长篇报道蒋案后,引起了全国轰动。不仅民意高度一致地同情蒋爱珍,支持终审判决,而且在北大法律学系的多年刑法学课上,多位著名教授也论证过此案终审结果在刑法规范、法理上的合法性、正当性。《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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