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的财政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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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1:43 云网 | |||||||||
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文,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切实落实国家赔偿费用,杜绝打“法律白条”现象。 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4件刑事赔偿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后,向当地财政申请核拨却一直未果(其中1件拖延时间长达5年多),此外有11件财政部门虽然核拨了赔偿费用,但或多或少拖延了核拨时间。经调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
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在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多次协商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写了《报告》,建议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报告受到了省财政厅的重视,在1周内足额核拨了通报的4件案件的赔偿费用,并就核拨经费问题与省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展开磋商。经协商,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4单位领导会签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收到公安、检察、法院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后及时审核,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核拨。(杨健鸿刘廷梅 肖凤珍)责任编辑:唐唐(来源:春城晚报) |